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中共长沙市委领导的,由长沙市各文艺家协会、各区县(市)文联、产(行)业文联和文艺类社会组织所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湖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动员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坚定文化自信,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致力于繁荣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艺,传播湖湘文化,讲好长沙故事,积极推进国际文化名城建设,为全面建设现代化长沙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三条  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文艺工作的中心环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文艺创新,提升文艺原创力,努力创作生产更多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四条  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坚持党对文联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服务群众,密切联系广大文艺工作者,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党建带群建制度机制,坚持服务群众的工作生命线,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深化改革创新,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五条  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全市各级各类文联组织实行分级管理。各区县(市)、各产(行)业和基层文联按行政区划,依托地方、产(行)业和单位,根据专业特点建立组织、开展工作。上级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依法依章程指导下级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工作。

 

第六条  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促进全市广大文艺工作者的团结,加强同全国及各地文联的联系和合作,推动各团体会员和广大文艺家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文艺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交往,积极开展文化交流,扩大友好往来,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对各团体会员、文艺工作者和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发挥在行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理论研究、学术讨论、文艺评奖、成果展示、志愿服务、网络文艺、人才培养、对外交流、权益保护等工作,充分发挥对文艺工作者的组织、引导、服务、维权作用。

 

第八条  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发展我市文学艺术事业。

 

第九条  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引导文艺工作者、文艺爱好者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宣传推介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和优秀文艺作品,发现、培养和扶持文艺人才。

 

第十条  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注意团结和引导广大文艺爱好者。

 

第十一条 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依法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

 

第十二条 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文化产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 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市各文艺家协会、各区县(市)文联为本会团体会员。全市性的产(行)业文联和文艺类社会组织,拥护本会章程,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根据社会发展和文艺业态的变化,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适时吸收新成立的文艺类社会组织为团体会员。各团体会员应积极关注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和中青年文艺人才,积极吸纳为会员。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负责本会安排的任务,按章程开展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本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会活动,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团体会员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本会主席团审议通过,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本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会委员会履行其职责。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委员会主席团履行其职责。
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单位推选产生,特邀代表由大会筹备组确定。

 

第十六条 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本会委员会召集。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原则上一年召开2次,由主席或受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和审议本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三)修改本会章程;(四)选举本会委员会。
第十七条 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由职务委员和业务委员组成。职务委员由团体会员主要负责人、宣传文化系统有关负责人、本会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基层文联负责人代表担任,业务委员由有成就、有影响的文艺家、文艺工作者、新文艺组织和新文艺群体中的优秀人才代表担任。委员候选人建议人选,由代表大会筹备组与有关方面协商后提名,经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提出委员候选人,最后提交代表大会选举。职务委员在其不担任相关职务后,其职务委员相应取消;该职位新任负责人接任职务委员,须向市文联主席团提出申请,经本会主席团审议通过,予以替换。团体会员被撤销会员资格或该组织被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的,经本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其推举的职务委员相应取消。

 

第十八条 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组成。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和主席团委员若干人。设秘书长一人,由本会党组提名,主席团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设立荣誉职务。荣誉职务由主席团决定,任期一届。

 

第二十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荣誉职务人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相关程序予以调整、撤换或罢免。
各团体会员需要调整、撤换、罢免领导机构成员的,须先报本会党组同意。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经费来源:() 财政拨款;(二)企事业收益;(三)社会赞助;(四)文艺家捐赠;(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本会及其下属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长沙市文联,会址设在长沙市岳麓大道218号。
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英文全称是:“CHANGSHA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缩写为“CFLAC”。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